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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1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中廢止了《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實施意見》(市監特設〔2019〕32號),對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關于新舊生產許可實施的過渡
1.新許可要求實施后的申請。2022年6月1日起,所有許可的申請、受理及許可證書的發放均應當按新許可要求執行。同一單位申請不同產品類別(或不同環節)的許可,應當分別向新許可要求規定的許可機關提出申請。
2.生產單位許可。2022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發放的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證書繼續在原許可范圍和有效期內有效,許可到期前按新許可要求受理換證。
3.已經受理的許可事項。2022年5月31日前已經受理的許可事項,受理機關應當按要求和時限完成相關許可工作,并按照《新舊生產單位許可項目對應表》(見附件1)中對應的新許可級別項目發證。
4.未受理的許可事項。對2022年5月31日前已經遞交申請但由于不符合受理條件未予受理的許可事項,許可實施機關發生變化的,在2022年6月1日后申請單位應當向新許可機關重新申請。
5.許可變更。2022年6月1日后,申請增項或者制造地址、充裝地址變更等需要進行現場確認的許可事項,應當按照對應的新許可級別項目發放許可證書。對原由總局實施、按新許可要求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的許可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向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提交申請,并在取得新證書后向總局提出注銷原證書或相應許可項目。對僅申請單位名稱、住所、辦公地址等不需進行現場確認的變更事項,由原發證機關實施,原許可項目、許可級別和許可范圍均保持不變。
二、關于自我聲明承諾換證
1.允許申請自我聲明承諾換證的要求。生產單位在其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6個月以前(并且不超過12個月),可申請自我聲明承諾換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不能申請自我聲明承諾換證:在本許可周期內受到特種設備相關行政處罰的;產品在本許可周期內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或正在接受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的;監督抽查中發現問題被發證機關通報批評或要求進行整改的;有逃避制造監督檢驗或安裝監督檢驗行為的;本許可周期許可范圍內的生產業績不滿足許可規定數量的;被舉報或投訴正在接受調查的;持有的許可證是經自我聲明承諾換發的。
7.自我聲明承諾換證的自評要求。自我聲明承諾換證的單位應當對照許可條件的規定要求進行自評,自評符合許可要求并進行自我承諾的,方可申請。總局負責實施許可項目的自評具體要求可在總局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網頁下載,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參考制訂本級負責實施許可項目的自評要求。
三、其他許可要求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設計許可。壓力容器的制造單位具備壓力容器規則設計或者同時具備分析設計(SAD)的許可條件且僅設計本單位壓力容器產品的,可以按制造增項提出申請或者與制造許可一并提出申請。現場評審時,每名規則設計或分析設計的審批人員均應準備至少1套相應的設計文件。
鑒定評審機構開展壓力容器規則設計或者分析設計、壓力管道設計、壓力容器制造單位規則設計或者分析設計評審時,應當對相應設計審批人員的業務能力進行綜合考核,并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現場理論考試或者非現場理論考試。設計審批人員應當統一使用總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審批人員考試平臺(http://cnse.samr.gov.cn)進行理論考試,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將理論考試成績作為評審報告附件提交給發證機關。